依据《*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令*440号)、《*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地区*检疫总局令*80号)等规定,**本实施细则。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爆电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爆电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爆电气产品。
较新实施细则在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实施,编号XK06-014。
该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根据产品具体特点按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地区煤矿**局和地区煤炭工业局在煤*安技装字[2000]*15号文件中确定。安标地区矿用产品*标志中心(简称安标地区中心)在地区煤矿**局技术装备**司的**下,负责煤矿矿用产品*标志的具体认证工作。该办公室设有综合部、技术部、评审部、*部、进口产品管理部和证件管理部。
地区煤矿**局于2001年3月22日颁布煤*技装字[200l]*322号文件,即《关于煤矿矿用产品监测检验机构授权范围的通知》,该通知决定,地区煤矿**局授权地区煤矿防爆*产品*中心等14个单位开展煤矿矿用产品监测检验工作。各监测检验机构暂按附件所列的授权范围开展工作,待地区局发布煤矿矿用产品监测检验管理办法后再行调整。地区煤矿**局2001年11月26日发布的煤*政法字[2001]*108号文,即《关于发布<煤矿矿用产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再次确定地区煤矿**局认定的矿用产品*标志认证机构负责矿用产品*标志的审核和颁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