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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地区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地区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经地区*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玻璃等10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