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实施机构
国家煤矿**局和地区煤炭工业局在煤*安技装字[2000]*15号文件中确定。安标地区矿用产品*标志中心(简称安标地区中心)在地区煤矿**局技术装备**司的**下,负责煤矿矿用产品*标志的具体工作。该办公室设有综合部、技术部、评审部、*部、进口产品管理部和证件管理部。
地区煤矿**局于2001年3月22日颁布煤*技装字[200l]*322号文件,即《关于煤矿矿用产品监测检验机构授权范围的通知》,该通知决定,地区煤矿**局授权地区煤矿防爆*产品*中心等14个单位开展煤矿矿用产品监测检验工作。各监测检验机构暂按附件所列的授权范围开展工作,待地区局发布煤矿矿用产品监测检验管理办法后再行调整。地区煤矿**局2001年11月26日发布的煤*政法字[2001]*108号文,即《关于发布<煤矿矿用产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再次确定地区煤矿**局认定的矿用产品*标志认证机构负责矿用产品*标志的审核和颁发工作。
认证程序
*标志产品生产企业申办*标志,需经申请填写申请书、初审和合格登记、评审和发证几个步骤。
申请
矿用产品*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地区矿用产品*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地区中心)提出产品申办*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1)申请*标志的生产单位**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②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经营场所、技术力量;
③主要管理者应了解煤矿*相关法规;
④有**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
⑤有满足产品*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⑥生产工艺先进、合理、**;
⑦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体系;
⑧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
⑨其他有关条件。
(2)申请*标志的产品**符合如下条件:
①满足煤矿*生产要求,符合现行*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规程》;
②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
③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当有省部级*生产监督(*)机构认可的鉴定或评审意见;
④其他有关条件。
(3)申请*标志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向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
②产品生产标准(技术条件)、产品图纸、工艺流程图等技术文件;
③产品照片;
(4)其他有关资料。
初审、受理
安标地区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
技术审查、产品检验
安标地区中心对申请产品组织实施技术审查,委托*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现场评审
安标地区中心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能力、产品*性能**体系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发证
认证机构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发放《*标志证书》,准许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由地区煤矿**局统一规定的《*标志标识》;向生产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煤矿**机构(未设省级煤矿**机构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门)和地区煤矿**局分别备案,由地区煤矿**局予以公告。
申请矿用产品*标志的单位,按地区规定缴纳评审费用。
煤矿用产品*标志的有效期,依据产品标准和管理要求,一般为2年到5年。
认证机构对*标志管理产品的评审结果负责